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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佛教的主观与客观》

第一篇 十八界--心物结合的世间

壹·前言

佛陀将宇宙万有的事物,归纳为色、心二法,也就是物质现象与精神活动。但是众生根器不同,迷悟的程度也有差别,所以对于心法不能了解的人,佛陀为他说五蕴: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;对色法认识不清楚的人,则为他说十二处: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根,以及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六尘;对色、心二法都不明白的人,则为他说十八界:生理方面的六根、物理方面的六尘与心理方面的六识。

所以,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都是在说明宇宙万有的主观条件与客观环境。

贰·六根

六根又作六情,指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意根六种感觉器官或是认识能力。

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等前五根,是物质上存在的色法,属生理的感觉器官,又分为内根与外根。

外根指生理器官,是我们视觉上看得见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以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为体,它们能执取外境而生识,只有扶助作用,所以称为扶尘根;而这五根虚浮不实,所以又叫浮尘根。佛经上形容外根的形状是“眼如葡萄朵,耳如新卷菜,鼻如双爪垂,舌如初偃月,身如腰鼓颡,意如幽室见,因名浮尘根。”

内根,相当于生理学上的眼的视觉、耳的听觉、鼻的嗅觉、舌的味觉、身的触觉等感觉器官的神经纤维,以及中枢神经的神经细胞,有发识取境的功能,胜于外根,所以称为胜义根,是清净四大所成,所以又称净色根。

根含有自在、光显、增上的意思。所谓“自在”,是指根的本身有引发识的自在功能;“光显”是根对境有见性、光明性,能见色闻声等;“增上”是根能发识,能帮助识生了别作用。不过根与境接触时,必须内外根共同发生作用,才会产生识。例如眼的外根的瞳孔、水晶体、视网膜与内根的视神经共同发生作用,而产生眼识,能看见物质的形体、颜色,再由第六意识辨别此物质的形相、颜色。

《俱舍论》说五根对于四件事有各别增上的作用:

1.于庄严身有增上作用:有情的生命体,必须眼耳鼻舌身等五根具足,才说得上相貌庄严,这就是所谓的“五官端正,方登人品”。

2.于导养身有增上作用:五根对于生命的引导养护,具有增上的功用。如眼能见安危之色,耳能听美恶之声 ,鼻能嗅香臭之气,舌能尝甜苦之味。各个根识能分别色声气味的好坏,就能导引身体趋好避恶。

3.于生识等有增上作用:有情的见闻觉知属于识的作用,而发生五识及其相应的心所,则是五根的作用。如眼对色时生眼识,耳对声时生耳识,鼻对香时生鼻识,舌对味时生舌识,身对触时生身识,如果没有五根,识就无法产生,所以根对于识有增上的作用。

4.于不共事有增上作用:眼根只能认识色,不能了别声音;耳根只能了别声音,不能认识色;鼻根只能嗅出气味,不能尝出甜苦的味道;像这样每一根各有所用,不相混淆,对于本根的相应有增胜的作用。

参·六尘

六尘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所面对的六种对境,也是六识所感觉认识的六种境界,即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。这六种境界如同尘埃,会染污我们的情识,所以又称六尘。而此六尘能使人迷妄,使善衰灭,劫持执著一切善法,所以又称六妄、六衰、六贼。

色尘是眼根所看见的对象,有青、黄、赤、白、云、烟、尘、雾、影、光、明、闇等十二种显色,和长、短、方、圆、高、下、正、不正等八种形色。

声尘是耳根所听到的外境,是由生物身体和物质所发出的,有悦耳的声音,如感人的梵呗、美妙的歌声、管弦的乐音、欢喜的拍手声等;有逆耳的声音,如哭声、诅咒声、骂詈声、或恶言相对,以及刺耳的噪音等。

香尘是鼻根所嗅的外境,有旃檀香的好香、葱韭的恶香、适中的香及强烈的香等四种。

味尘是舌根所尝的外境,有苦、酸、咸、辛、甘、淡等一切饮食美味。

触尘是身根所接触的外境,有坚、湿、软、动四大,及滑、涩、重、轻、冷、暖及男女肉体接触等。

法尘是意根所对、意识所缘的外境,广泛包含宇宙万有的事物。

肆·六识

六识,是依著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,对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,能产生见、闻、嗅、味、触、知等了别作用的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等六识。

六识是以了别六境为体性和行相。如眼识依于眼根以了别色境,耳识依于耳根以了别声境,鼻识依于鼻根以了别香境,舌识依于舌根以了别味境,身识依于身根以了别触境,意识依于意根以了别法尘。

六识是通善、恶、无记三性,因此我们的六识在观察思考这个世界时,有爱、憎、中庸的不同心理作用。六识中以意识为中心,它强而有力,作善作恶全是意识给予主导的作用。

一、九缘生识

六识生起时,各自具备必需的缘:

1.明缘:明,是光明。有光明才能显示诸色相;眼根在黑暗中看不见,不能生识,因此明是眼识的缘。

2.空缘:空,是空间距离。有空间才能显示诸色相;根与境之间要有空间距离才能生识,空是眼识与耳识的缘。

3.根缘:根,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根。眼识是依眼根而能见,耳识依耳根而能闻,鼻识依鼻根而能嗅,舌识依舌根而能尝,身识依身根而能觉,如果没有五根,则五识无所依,所以五根是五识的缘。

4.境缘:境,指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五尘之境。眼耳鼻舌身等五根,虽然具备见闻嗅尝觉等五识,但是如果没有色声香味触等五种尘境相对,五识也无法产生,所以境是五识的缘。

5.作意缘:作意是觉察的意思。如眼对色时,便能觉察,引领趣境,使第六识生起分别善恶的念头。耳、鼻、舌、身面对外境时,也是如此。所以行使一切识境,都是由于作意,作意可说是眼等六识的缘。

6.根本依缘:根本指第八阿赖耶识,它是诸识的根本。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识依第八阿赖耶识相分才能生,第八识相分则托眼等六识才能起,所以根本依为六识及第八识的缘。

7.染净依缘:染净依即第七末那识,一切染净诸法都是依第七识而转。也就是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识,面对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尘境,如果生起烦恼惑业,此烦恼染法就会转归于第八识而成有漏;如果六识修清净业,这清净法也是转归于第八识而成无漏,所以称为染净依。另外,第七识也是依第八识才能转,第八识则依第七识而随缘,它们互相依存、转递,因此染净依是眼等八识的缘。

8.分别依缘:分别指第六识,此识能分别善恶、有漏无漏、色心诸法。眼等五根虽然能取境,但都须依第六识才能分别,可知五根境的好恶,是由第六识的分别而来。

9.种子缘:种子指眼等八识的种子。眼识依眼根种子而能见色,耳识依耳根种子而能闻声,鼻识依鼻根种子而能嗅香,舌识依舌根种子而能尝味,身识依身根种子而能觉触,意识依意识种子而能分别。可见种子是眼根等诸识的缘。

眼识生起,要具备前面所说的九缘;耳识生起时,除第一明缘外,要具备其余八缘;鼻、舌、身三识除第二空缘、第一明缘外,要具备其余七缘。除此之外,还有一个“等无间缘”是八识都须具有的。

鼻、舌、身三根必须与外境和合才能生识,例如将东西放在舌头上,才能分辨出酸、甜、苦等味道;身体要接触到外境,才能知道坚、软、湿等情境,这叫做“合中取境”。而眼、耳根必须与外境有空间距离才能生识,如果将物品放在眼睛上面,就不能产生眼识而认识外境,这叫做“离中取境”。

前五识的作用,比较单纯而明显,是以五根为所依,以五境为所缘,它们有相同的五件事:同依一色根、同缘一色境、共缘现在境、皆只有现量、皆有间断。

前五识所属的相应心所,有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中随烦恼二、大随烦恼八、根本烦恼的贪、嗔、痴三,总共三十四个。

前五识要转识成智,必须第八阿赖耶识先转成大圆镜智,前五识才能转成无漏的成所作智,成办自他所作事业等智。

二、第六识的产生

平常举心动念都是意识的活动力,第六意识是依止根本识而恒常现起的,有时候由于某种特殊状况、环境或力量,意识也会不现起。这种特殊情况有五种:

1.无想天:生到色界第四禅天的无想天众生,由于修习 无想定力,其心心所灭,前六识都不会起活动。

2.无想定:外道修无想定,灭前六心心所,特别灭想心所,因此前六识都不起活动。

3.灭尽定:修此定的人,知道受想二心所是一切贪著分别的起源,和一切纷争的根本,所以他们灭除受想而修定,使六识心所灭而不生起。灭尽定是九次第定中最高的定,圣者修习 ,藉定力压制而使第六意识寂静不起。

4.睡眠:睡眠时,如果无梦就是无意识的活动。作梦,佛学上称为独头意识的活动。

5.闷绝:不省人事的心理状态,或因受过分刺激,或因极高的热并酒醉、被他损害等,都可能神经闷绝,不起意识作用。

除了上面五种,我们的意识是恒常现起的,它是遍缘有为、无为等一切诸法,而生起思惟、了别的作用。此作用有五俱与不俱二种。

五俱意识是与前五识并生俱起的意识,能明了所缘的境,所以又称“明了意识”,这五俱是:

1.意识与眼识同时生起,叫做“眼俱意识”。如眼根和色尘相触,产生意识而了知色尘的形相。

2.意识与耳识同时生起,叫“耳俱意识”。如耳根与声尘,产生意识而能辨别声音。

3.意识与鼻识同时生起,叫“鼻俱意识”。如鼻根与香尘接触,产生意识而明白气味。

4.意识与舌识同时生起,叫“舌俱意识”。如舌根与味尘接触,产生意识而分别味道。

5.意识与身识同时生起,叫“身俱意识”。如身根与触尘接触,产生意识而认识滑涩。

所谓五俱,并不是五识和意识同时并起,而是或一俱、或二俱、或五俱不定,要看俱缘、不俱缘来决定。

不俱意识,又称独头意识,它不与前五识俱起,是孤独散起的意识,分梦中、定中、散位、狂乱四种:

1.梦中独头意识:是睡梦中朦胧现起的意识作用。

2.定中独头意识:是禅定中与色界、无色界等一切定心俱起的意识。

3.散位独头意识:指脱离前五识而单独现起的意识。如追忆过去、预卜未来,或种种想像、思虑等。

4.狂乱独头意识:类似精神病患者,常独言独语,别人不知所云,事实上他的意识是缘著他自己的境界在活动。

第六意识的作用,有几个特点:

1.能思,能了别外境的对象。

2.能了别色法。

3.不仅能了别现在的事理,还能了别过去、未来的事理。

4.不仅是刹那了别,还能作相续不断的了别。

5.能造作业果。

前五识只能了知自己界限以内的东西,如眼识只能缘色,耳识只能缘声,不能代替别种识发生作用。而第六意识则能与前五识的每一识同时俱起,发生了别作用。譬如眼见色只能了知是色,至于是红色或绿色,则有赖意识的作用。

意识与前五识共同发生作用时,还要有五心与前五识的外境互相作用,才能完全了别:

1.率尔心:眼识初对外境时,那一刹那率然任运而起心,尚无善恶的分别。

2.寻求心:生起率尔心之后,为了了知外境,便推寻求觅而生起分别见解的心。

3.决定心:了知外境之后,再加以印证了解,以便审察决定善恶。

4.染净心:对外境生起好恶等情感之后,于顺境会生乐受而住于善境;于违境会生苦受而住于恶境;于非顺非违的中庸境,则住于舍受。不过这种染净心只是一念而已。

5.等流心:对善恶之法分别染净之后,再各随其类而相续不已,也就是对善法作持续净想,对恶法作持续染想,如此念念相续,前后无异。

另外,意识对内外之境,不分色法心法、有形无形及过去现在未来,有比知、推测的作用。

三、第六识的相应心所

我们认识观察这个现象世界,全都是第六识的作用。前五识相应的心所有多有少,唯有第六识具备一切心所有法;五十一心所全部和第六识相应。五十一心所是:

1.遍行心所五: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。

2.别境心所五: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。

3.善心所十一:信、惭、愧、无贪、无嗔、无痴、勤、轻安、不放逸、行舍、不害。

4.烦恼心所六:贪、嗔、痴、慢、疑、恶见:此为根本烦恼。

5.随烦恼心所二十:

(1)小随烦恼十种:忿、恨、覆、恼、嫉、悭、诳、谄、害、憍。

(2)中随烦恼二种:无惭及无愧。

(3)大随烦恼八种:掉举、昏沉、不信、懈耽放逸、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。

6.不定心所四:悔、眠、寻、伺。

第六意识是八识中最猛利、最敏捷的,具有自由 自在的能力。第六识是攀缘六尘外境的妄心,终日昏昏昧昧,随尘触境,起惑造业,永无休止,人生多少罪业,都是由它而来。

当第六识进入欢喜地的阶段时,分别我执(于计我法中,分别我能行善行恶等事而起执著,是依自己的分别力而生者。)已能伏住不起,不过俱生我执(于五蕴等法中,强立主宰,妄执为我,与身俱生。)还眠伏在阿赖耶识里,要到第七远行地之后,俱生我执的现行与种子才会完全断绝,这时第六意识便由有漏,转成无漏的妙观察智。

妙观察智能摄观自心,善观诸法的自相共相;能引生无量功德及观有情心行差别而说法;也能如理如量方便善巧而无遗失,所以能圆满明净,普照三千世界,说一切法,断一切疑,度一切众生皆得利乐。

第二篇 五位百法--百种心事的内容

壹·五位百法的意义

所谓五位百法,是将宇宙间的一切万有诸法分为五类:心法八种、心所法五十一种、色法十一种、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、无为法六种。计有百种法,所以称为“五位百法”。即:

色法十一心法八,五十一个心所法,

二十四种不相应,六种无为成百法。

“五位百法”是法相宗对于万有诸法的分类,法相宗主张客观的物象是由主观的心识变现而成,因此以“唯识转变”的次第来排列五位的顺序:

1.心法:在一切有为法中,“心”具有主动、主宰的支配力,是缘外境的精神主体,具有能分别的作用,是虑知的根本,所以心法又称心王,有最尊、最胜的意思,因此排在首位。

2.心所法:是随著心法而起,为心王所拥有,并且和心王相应不离,如臣子附属于君王一样,所以排在心王后面,列为第二位。

3.色法:心王、心所是能变,色法是所变。色法自己不能变现,要藉心王、心所才能显现五根六尘的影像,因此色法排列第三。

4.心不相应行法:是在心王、心所、色法的作用上,成立的假法,所以排列第四。

5.无为法:前面四种有为法灭尽不再生之后,所显示出来的法,便是无为法,所以无为法排列第五。

贰·五位百法的内容

一、心王

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体,取境自在,并且具有成就万法的能力,在百法中最为殊胜,所以称为“王”。心王,又名心法,有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、末那识、阿赖耶识等八种,一般人称为“八识心王”。分别说明如下:

第一、眼识:是依于眼根,而缘取色境的心识。

第二、耳识:是依于耳根,而缘取声境的心识。

第三、鼻识:是依于鼻根,而缘取香境的心识。

第四、舌识:是依于舌根,而缘取味境的心识。

第五、身识:是依于身根,而缘取触境的心识。

前五识只是各别缘取镑自的境界,产生单纯的感觉作用,本身并没有认识、分别对境的功用,而必须与第六意识共同俱起,才能了别境界,所以,前五识又称为“各别境识”。

第六、意识:以第七末那识为所依,以一切诸法为所缘的心识。意识可分为与前五识并生的“五俱意识”及单独产生的“独头意识”两种。其他识仅能缘现在法,只有第六意识能遍缘过去、现在、未来三世一切诸法。所以,意识又称为一切境识,在八识中最为猛利敏捷,三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沉之业,无一不由此意识所作。

第七、末那识:是恒执第八阿赖耶识为实我、实法的心识。又此识是我执的根本,若执著迷妄,则造诸恶业,轮回生死;反之,则断灭烦恼恶业,彻悟人法二空的真理。因此,末那识又名染净识。

第八、阿赖耶识:是前七识的根本,能含藏变现万有的种子,又名藏识、种子识。是诸识中作用最强的,所以又称为识主。

二、心所

心所又作心数、心所有法,是从属于心王,与心王相应的种种复杂的精神作用。

心王与心所的差异,在于缘取外境的方式不同,心王只缘取对境的总相;心所则兼缘对境的总相与别相。例如当我们面对一束花的时候,心王只缘取花的概观;心所则不但缘取花的概观,而且能缘是红、是白、是多、是寡等细相。

心王与心所之间,有四种相应关系:

1.所依平等:心王与心所依于相同的根。

2.所缘平等:心王与心所缘取相同的境。

3.时平等:心王与心所同时作用。

4.事平等:心王与心所作用时,是一个心王与同一种类的心所起作用,并非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心王或心所。

五位百法中与前五识心王相应的有三十四个心所: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中随烦恼二、大随烦恼八,及贪、嗔、痴。

与第六识心王相应的有五十一个心所: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根本烦恼六、随烦恼二十、不定心所四。

与第七识心王相应的有十八个心所:大随烦恼八、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中的慧、根本烦恼的贪、痴、见、慢四法。

与第八识心王相应的有五个心所:遍行心所五。

心所法五十一种,可分为六类,通常称为“六位五十一心所”,即: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烦恼六、随烦恼二十、不定四。

(一)遍行心所五

遍行位,指任何认识作用发生时,所生起的心理活动,又分为五种:作意、触、受、想、思。因为这五种心理活动具有普遍性,遍于一切心、一切地、一切性、一切时,所以叫做“遍行”。

1.作意:引起念头,领导心去注意外境。含有警觉、灵敏的作用。

2.触:是根、境、识三者和合时所产生的心所法。

3.受:由触所产生领纳外境的感受,有苦受、忧受、乐受、喜受、舍受等五受。

4.想:在心中浮现境相,产生概念的心理作用。

5.思:是对境审虑,而引起心与心所造成身、口、意业的精神作用。它能命令心去作筹划、谋略、思考、衡量等行为,而造作善业、恶业、无记业。

(二)别境心所五

别境,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动,因为活动范围并不遍于一切心,一切时,只遍于一切性、一切地,所以称为“别境”,是作善作恶的心,包含有: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等五种心所。

1.欲:是对于喜欢的对境产生欲求的精神作用。有善、恶、无记三性。

2.胜解:对于所缘的对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。

3.念:对所缘的事明白记忆,而不会忘失的精神作用。

4.定:制心一处,全神贯注于所观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。

5.慧:推理、判断事理的精神作用。通于善、恶、无记三性。

(三)善法十一

善,伴随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,能在现世与未来世中,给与自他利益。包含有:信、精进、惭、愧、无贪、无嗔、无痴、轻安、不放逸、行舍、不害等十一种心所。

1.信:对于某一对象,全然崇敬、钦慕,毫无疑惑,而使心理获得清净的精神作用。

2.精进:努力修行,积善去恶的精神作用。

3.惭:自省所造罪恶而感到羞耻的心理作用。

4.愧:自己有了过咎,面对他人时觉得羞愧。

5.无贪:对所有境界没有爱染。

6.无嗔:遭逢不顺己意的境界时,心中不生嗔恨烦恼。

7.无痴:明白事理的精神作用。

8.轻安:身心轻快安适,对所缘的境界优游祥和的精神作用。轻安主要是在禅定中获得,能使修习 持续进行。

9.不放逸:防范恶事,专注善法的精神作用。

10.行舍:是远离昏沉、掉举,住于寂静,而能不浮不沈,保持平等正直的精神作用。

11.不害:不损恼他人的心理作用。

(四)烦恼六

烦恼,使有情身心产生恼乱、染污的精神作用。分为贪、嗔、痴、慢、疑、不正见等六种,是诸烦恼的根本,所以又称为“根本烦恼”。

1.贪:对于顺境,产生染污爱著的心理,是痛苦的来源。

2.嗔:对于逆境,生起憎恚,而使身心热恼,不得安稳。

3.痴:愚痴无知,不明事理的心理。

4.慢:和他人比较高低、胜劣、好恶,而生起轻蔑他人的自恃心理。

5.疑:对于佛教真理犹豫而无法决定的精神作用。

6.不正见:违背佛教真理的见解。

(五)随烦恼二十

随烦恼,指随根本烦恼而生起的心所。概括为三类:

1.小随烦恼,即忿、覆、悭、嫉、恼、害、恨、谄、诳、憍等十种烦恼,是各别生起的染污精神作用。

2.中随烦恼,即无惭、无愧,是伴随一切不善心并起的精神作用。

3.大随烦恼,即放逸、懈耽不信、昏沉、掉举、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等八种,是遍及一切染污心的精神作用。

(1)忿:对不顺己的境界,因为气怒而发生暴恶的行为。

(2)恨:对于忿怒的事不能忘怀而结怨于心。

(3)覆:隐藏己过,不发露忏悔的行为或精神作用。

(4)恼:起嗔恨心,追想过去或现在不悦的境界,而产生懊恼烦闷的心理。

(5)诳:为获得利养,而以种种手段迷惑他人,矫饰德行的心理。

(6)谄:心曲不真而假装顺从他人的心理。

(7)憍:对自己的长处产生傲慢自大的心理。

(8)害:怀有损害他人的心理。

(9)嫉:对他人的长处生起不悦的心理。

(10)悭:吝于财物与教法,不愿施舍的心理。

(11)无惭:对于诸事功德善事不钦慕崇敬,对于贤人师长轻慢不服,或对于自己的过错不知羞耻的心理。

(12)无愧:不怖畏现在、未来的恶报,或不顾世法而恣意行恶。

(13)不信:内心不清净,对于真理不能信仰爱乐。

(14)懈怠:懒惰不精进。

(15)放逸:放纵身心而不精勤修习 诸善。

(16)昏沉:使身心萎靡颓丧、昏昧、沈郁,而丧失积极进取活动的精神作用。

(17)掉举:令心浮动不安的精神作用。

(18)失念:不能明白记忆所缘境及诸善法的精神作用。

(19)不正知:误解所观境界的精神作用。

(20)散乱:心对于所缘的境界流荡散乱,无法专注的精神作用。

(六)不定四

不定,不像其他五种心所具有决定性,既不遍于一切心或染心,也没有善或恶的决定性,由于它相应的界地不定,所以称不定地法。有悔、眠、寻、伺等四种。

1.悔:追悔已作或未作的事。例如:做了坏事而后悔,是善;但是做好事而后悔,则属恶,因此没有决定性。

2.眠:身心昏昧沉重的精神作用。适当的睡眠可恢复精力,属善;然而耽嗜睡眠,是一种懒惰,属恶,所以没有决定性。

3.寻:对事理粗略的思考作用。

4.伺:能细心伺察思惟诸法的精神作用。

寻、伺二法可以推度事理,但是如果持续过久,会使身心疲劳,正念旁落,所以是善是恶没有一定。

三、色法

色法,是有形体,占有一定空间,而且会变坏的物质现象。包含五根、五境、法处所摄色等十一种法。

五根,是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等五种感官及其机能。根有出生、胜用、增上等意义。眼等五根除了能缘取对境以外,还能引生心内五识的认识作用,功能殊胜,所以称为“根”。五境,是指五根所缘取的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等五种客观对境,它们也是五识所缘的五种境界。因为五境使人起烦恼,污染心性有如尘埃,所以又名五尘;又因为五境往往被我们的执著妄心误认为净妙的境界,所以也称为五妙欲境。法则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。

现将十一种色法分别说明如下:

1.眼根:摄取色境,为眼识所依。

2.耳根:摄取声境,为耳识所依。

3.鼻根:摄取香境,为鼻识所依。

4.舌根:摄取味境,为舌识所依。

5.身根:摄取触境,为身识所依。

6.色境:是眼根所依,眼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显色、形色、表色三种。显色是表示物质色彩差别的青、黄、赤、白等颜色,以及影、光、明、暗、云、烟、尘、雾、空、显色等色法。形色是表示物质形状差别的长、短、方、圆、粗、细、正、歪、高、低等色法。表色是表示业用差别的娶舍、伸、屈、行、注坐、卧等动作的色法。

7.声境:是耳根所依,耳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可意声、不可意声、俱相违声等多种声。

8.香境:是鼻根所摄取,鼻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好香、恶香、平等香、不等香等色法。

9.味境:是舌根所摄取,舌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苦、酸、辛、甘、咸、淡等六味。

10.触境:是身根所摄取,身识所缘的境界。共有十一种触,即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种,及滑、涩、重、轻、冷、饥、渴。其中四大种为能造的触,后七种为所造的触。

11.法处所摄的色: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界,可分为极略色、极回色、受所引色、定所引色和遍计所起色五种。极略色,是土石等有形的物质分析至极小者;极回色,是青黄等显色物质分析至极小者;受所引色,又称为无表色,是因为受戒而引发于心中的色法;定所引色,是八地以上的菩萨由于定力所变现的色声等五境;遍计所起色,是幻觉所生起的虚妄色法。

四、心不相应行法

心不相应行法,是一种非物质、非心的法,这是在色、心、心所等法的作用上假立的名称,所以离开色、心、心所,就无法作用,包含三种意义:

1.不是能缘,所以不与心、心所相应。

2.没有质碍,所以不与色法相应。

3.有生灭,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。

心不相应行法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界,共分为二十四种:

1.得:造作成就的意思。这是假名于有情身中,成就色心等法的成就作用。

2.命根:由于过去业力,而受生世间。由出生到死亡,在这一期身命中,具有维持体温 与心识,及住世长短的功能,将它假名为“命根”。

3.众同分:众多有情具有同类的性质,或使有情众生能得同等类似果报的因,这是在同类相似的作用上假立名称。

4.异生性:异生,就是凡夫的异名,因为凡夫轮回六道,受种种别异的果位,又凡夫起变异,而起惑造恶,所以凡夫又叫异生。所以异生性就是假名,在众生身中,有使众生成为凡夫的性能,也就是见惑的烦恼种子。

5.无想定:在禅定中心想不起,好像冰鱼、蛰虫一般,但不能完全断惑,证入圣果,是凡夫与外道所修的有漏定。

6.灭尽定:灭尽心、心所而住于无心位的禅定,是佛和阿罗汉远离定障所得的境界,与无想定合称二定,都是在心、心所不转的分位上假立的名称。

7.无想报:修无想定,死后升生无想天的果报,在五百大劫中,心和心所完全寂灭,而呈无意识的状态。

8.名身:名,指表诠自性的名目、名字等;身,有积聚的意思。积集二名以上的,就称为“名身”。如“香”一字是名,“香环”二字就是名身。

9.句身:句,是用来诠释事物的义理。集合二个句子以上,构成一个完整思想的,就称为“句身”。如“诸行无常,诸法无我、涅槃寂静”等句,表达完整的思想,称为“句身”。

10.文身:文,指字母或拼音符号。如i、u、a、b、c、d、A、ㄅ、ㄆ、ㄇ、ㄈ……等,其自体没有意义,是“名”与“句”所依的单音。二“文”以上,称为“文身”。由“文”的连续使用,才构成诠释事物的“名”;连结“名”而有表达完整意义的“句”。文、名、句三者都是在音声上假立的名称。

11.生:有为法先无今有的作用。

12.住:有为法安住的作用。

13.老:有为法衰坏的作用。

14.无常:有为法灭亡的作用,又称为灭。

15.流转:指有情生死相续不断,在三界六道中展转轮回,或指有为法刹那生灭,相续不断。

16.定异:定,指决定;异,指差别。定异是指一切事物的善恶因果各有差别,不相混乱。

17.相应:诸法的因果间,有和合不离的关系。

18.势速:有为法的生灭变异迅速。

19.次第:一切有为法的生灭流转有前后顺序,不是同时俱起的。

20.时:有为诸法相续迁流,而产生三世时间的差别。

21.方:指方位、空间。色法与色法相对,而在空间上产生分位关系,共有东、西、南、北、四维、上、下等十方。

22.数:表示诸法存在的数量。

23.和合:指有为诸法的生起,是众多因缘和合集会的作用。

24.不和合:指有为诸法因缘不和合,所以互相乖离,各有分际,这是指法的分离性。

五、无为法

无为法,是离开因缘造作的法,指法性真如而言,是有为法所依的理体。法性真如本来是离言绝虑的理体,但是为了便于说明,强名作“无为法”,其中含有四种意义:

1.不生不灭:非因缘所生,所以没有生灭。

2.绝得绝失:无为法又称法身、真如、佛性,在圣不增,在凡不减,所以没有得失。

3.非彼非此:没有你我自他的分别,是佛佛道同。

4.无去无来:没有过去、现在、未来等三世迁流、刹那生灭的变化,是常住不变,万古恒存的,所以没有去来。

无为法共有六种:

1.虚空无为:谓真如远离各种烦恼障碍,犹如虚空一般,所以称为虚空无为。

2.择灭无为:是由智慧的简择力断灭烦恼后,所显现的真如。

3.非择灭无为:指不须待智慧简择断灭烦恼,而本来自性清净的真如。

4.不动无为:指在第四禅天,灭除苦、乐二受所显现的真如。

5.想受灭无为:是在无想天,灭除六识心想与苦、乐二受,所显现的真如。

6.真如无为:指离开我法二执,而显现的真实如常的法性理体。

前五项无为是用来诠释法性真如的相,第六项无为是用来诠释法性真如的体。

参·结语

万法的区分有主观与客观二种,另外又可分为有为法、无为法等。这是由于闻法者的根机不同,或基于观察的角度不一,因此有蕴、处、界三科,以及五位百法的差别。虽然如此,这些分类的法,都是指宇宙的一切万有诸法,所以约略约广,只是方法上的差异,其所分析的宇宙万法是相通的。如百法,除了六种无为法外,其余九十四法可以归纳入五蕴中:

色蕴,是百法中的十一种色法。

受蕴,是遍行心所中的受法。

想蕴,是遍行心所中的想法。

行蕴,除了受想二法的其余四十九种心所有法及二十四种心不相应行法,共七十三法。

识蕴,即八识心王。

百法之中,心法及心所有法计有五十九种,约占百法的五分之三,可见心识活动的复杂性。又百法中的九十四种有为法都是因缘所生的假法,凡夫由于迷惑妄想,却将它们执以为实我、实法,因而就有了主客、自他的分别,于是起惑造业,轮回生死,无有出期。我们修证的目的,就是要将虚妄的心识,转为如实的智慧,以泯除二执,达到真如无为的境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