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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 茶/茶茶/姹女

公、郡、县主,宫禁呼为“宅家子” ,盖以至尊以天下为宅、四海为家,不敢斥呼,故曰“宅家” ,亦犹“陛下” 之义。至公主以下,则加“子” 字,犹“帝子” 也。又为“阿宅家子” ,阿,助词也。急讹乃以“宅家子” 为“茶子” ,既而亦云“阿茶子” ,或削其“子” 字,遂曰“阿茶” 。(郑文宝《江表志》)

元遗山诗:“牙牙娇女总堪夸,学念新诗似小茶。” 自注云:“唐人以茶为小女美称。”

唐元和八年八月四日,扶风马氏墓志称女“姹姹” ,又陈直墓志女孙“姹娘” ,皆“茶” 字之转也。(叶奕苞《金石录补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