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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对“资本主义”的认识(3)

  只是威尼斯以一个捕鱼制盐的村落,还要等到造船业进步、十字军东征、商业基础展开之后,才彻底表现它成熟的资本主义性格。它的法律是在13世纪前期翟波罗(Giacomo Tiepolo)做统领时制定的。从1300年之后威尼斯进入了它的黄金时代,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时它的法制大备,虽然永久性质的股份公司,还是以后的事。这时一宗生意的投资,或是牵涉到三两个人,或是牵连很多人,或是几个月结束,或者几年结束,都可以照成例安排。现代商业的技术,如海上保险、信用票据 (letter of credit)、复式簿记、提货单(Bill of Lading)和长期驻海外的经纪,都已产生。到1400年之后,威尼斯已有现代性的进出口商场,就是外来的人,也可以和本地商人订立合同。生意如有纠葛,则有商业法庭之curia di petizion做主,律师由法官指派,但是也可以用私人律师,所有账簿信件可以被传送法庭阅核Norwich, pp155-156;Lane,pp51-52,414-417;Braudel,Afterthoughts,;Lane,Andrea Barbarigo,Merchant of Venice,1418-1449(Baltimore,1949),p18,98,112。

  为什么在谈到资本主义的形成,我们要扯上这么多技术因素?这就是以前所讲的,一项法律要行得通,必有思想信仰和社会力量在后面作根据。威城这样的做法,有参议院在后面支持。这和欧洲中世纪的习惯和道德观念大相径庭,而它的思想信仰又能通过真人实事而行得通,这才造成了一种“主义”。这也就是说威尼斯通过了人的性格、自然法规以及治国平天下的前提下提倡资本主义。

  威尼斯的弱点,则是它没有生产的基础做它商业技术的后盾,它的范围,受岛上人口的限制。后来就有1453年土耳其人之占领君士坦丁堡,和1488年葡萄牙人之通航于好望角。这两项事情,习惯上为历史家认作威城中衰的里程碑。其实地中海商业之衰退,并没有立即开始。在人文上讲16世纪才是文艺复兴最好的时光,威尼斯和佛罗伦萨同占有极优越的地位。以后威尼斯衰微不振,终被拿破仑交给奥国。这也不能说是它的制度落伍,而是一个自由城市,单靠一个海岛上的商业组织作本钱,到底不能长期与大陆上数量的优势抗衡。

  我们读欧洲史的时候,常常觉得奇怪,为什么意大利人这样的商业组织,不能立即为西欧大国如英法等照抄。在仔细追究幕后原因的时候,才知道有关经济的问题,必定要牵扯到社会上很多其他的因素,要改革也必须全面改革。其范围之广,有如一个走兽之蜕变而为飞禽,倘使没有内外剧烈的压力,也组织不起来。而且身当其事的人,在酝酿的局面下活动了好几十年,还不一定明白他们活动的真意义。甚至要等到历史家在几百年后,把全部经过和以后事迹对照,又和类似的问题印证,才能“发现”这些变动在历史上的因果关系。

  比如英国在1300年后,对外贸易已受意大利人操纵。来自威尼斯、佛罗伦萨等地居留于伦敦的人,称为“郎巴德人” (Lombards)。他们开设银行的市街,称“郎巴德街”(Lombard Street)。一方面他们已有相当雄厚的商业资本,另一方面是宗教改革之前,教堂拥有很多的地产,就是不属教堂的地产,耕种人也有向教堂缴纳“什一捐” (tithe)的义务。内中一部即须贡献于罗马的教皇,其实各地的收入早已有承办人顶包,得款也不直接缴解,而系由这些银行发给汇票,其现金则由意大利人通过英国寺院购买羊毛运至弗兰德斯(Flanders,即今日法国、比利时一部及荷兰一小部)织成布匹,销卖牟利。这买卖通过不同的体制,所以意大利人享有治外法权。如果诉讼两方都是意大利人,则由其领事受理;如果牵涉英国人,才组织混合法庭MMPostan,E,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,(Cambridge,1963),,,117;Cheyney,op cit.,,29.但治外法权似系两方互用,英国领事也在意大利裁判案件,详,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,11th ed(London,1956),Vol.,。主要的原因是两方社会生活习惯相差过远,况且又涉及信仰。如果英国能在这时候采用新时代的商业法律,那它也决不会让郎巴德或意大利人去垄断它的商业和农村经济了。

  后来的事实显示,能够在16世纪之末和17世纪之初,开始采取新体制的国家,是较意大利自由城市大,但又较英法为小的国家。尼德兰联邦(United Netherlands),普通一般人称为荷兰(其实荷兰为这国家初独立时七省之一,今日之尼德兰王国则有十一省),不像意大利的自由城市一样地缺乏宗主,却也不像英法等国一样地受坚强王室的管辖。所以资本主义在这国家获得第二步的立脚点,也可以证明历史在它长期的发展中,仍有它合理的程序。

  尼德兰或低洼国家(Low Countries)包括今日之荷兰、比利时和卢森堡,因为地处北海之滨,在欧洲形成封建社会的时候,是一个不大值得注意的地方;因此到中世纪之末,本地市镇居民自治力强,很多封建的宗主,承认这些市镇享有特权。12世纪之后这些市镇普遍地建立城垣,封建诸侯在这些市镇以“自动贡献”的名义获得一些财政上的资助之后,仍让他们保持司法的自由。当日不成文法,一个穑夫逃出庄园,在城市里住了一年或一百天,即成为“市民”(burgher),在低洼国家之内有时只要四十天,就可以获得这种特权,An Economic History of Low Countries,800-1800(London,1977),低洼国家内封建力量薄弱可见同上,pp74-75;MMPostan,ed.,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,,(Cambridge,1971),p337.。欧洲货币普遍地流通之后,物价成直线地上涨,很多封建制度上的力物义务,已经以金钱折代的,无法调整,只引起庄园贵族的力量更为薄弱,而市民的力量更为高涨。同时各市镇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它们自己的习惯做主,也展开了一个千差万别的情形。

  15世纪时,低洼国家全部为勃艮第(Burgundy)所得,而勃艮第的领域又牵连到今日德法间的一部分,在地图上看来,也很有在德法之间,造成一个第三王国的趋势,所以它的主持人,希望在全境实施中央集权,于是组织新法庭,遣派法官,全面抽税。只是开创伊始,大公爵战死。1477年留下一位女公爵玛琍年方二十,于是低洼国家很多市镇,集会于根特(Ghent),向玛琍提出一种文件,叫做“大特权”(Groot Privilegie)。内容与英国之“大宪章”(Magna Carta)比美。其中规定最高法庭对各地有能力自行裁判的案件不得过问,女公爵不得于未获取各市镇同意之前对外宣战或对内颁发新税令,不得派遣非本地人为地方官,甚至女公爵本人的婚姻,也要经过市镇代表的同意John Lothrop Motley,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(London,),。当时玛琍出于无奈,只得接受。这样更增强了各地区自治的趋向。

  一到16世纪,低洼国家经济的发展,有了更显著的进步。弗兰德斯的毛织业和阿姆斯特丹之成为主要的港口,已经增加了这地区的重要性。此时神圣罗马帝国的查理第五,一心要掌握全欧,也认为低洼国家是他祖传家产,又揭开了反宗教革命(Counter Reformation)的旗帜,于是以排斥异端的名义,增强对各地方的控制。这样就把低洼国家的政治、法律、经济问题和一个思想信仰的问题,连成一串了。

  查理第五在1550年发出的敕令,至今仍能令读者感到战栗。内称凡印刷、抄写和传播路德、卡尔文、茨温利(Zwingli)等离经叛道的文件的人,一律处死。即未经批准,私自阅读《圣经》,或在公开及私人场合之下讲解《圣经》的也处死。如果触犯这罪条的人表示忏悔,则男子斩首,女子活埋,要是不忏悔的即绑在木桩子上烧死。查理第五还说是因为他被其他政事羁绊,没有将这敕令全部付诸实施。但是一个目击其事的人提出,在1546年,即敕令尚未颁布之前四年,仅在荷兰(这是荷兰省,不是尼德兰国)和弗里斯兰(Friesland)两省,因触犯异端的罪名而丧生的,已逾三万人 Motley,113-114,254-257;其实查理第五已于1529年发出类似通令,唯其时尚未任皇帝,见Emile GLeonard. A History of Protestanism,Joyce MHReid译自法文(London,1965—1967),VolII,pp77-78.。

  查理退位之后,菲力普第二继承,他立即重申前令,并且于1560年在低洼国家设立新主教区(bishoprics)。所谓“西班牙的大讯问”(Spanish Inquisition)已经开始。以后的事经各种教科书载明。当阿尔瓦(Alva,或Alba)被任为军事总督之后,他在低洼国家内有执掌民事之大权。在他恐怖政治之下,丧生的又有一万八千人,也包括了当地一部贵族。因为西班牙军队需用给养,则就地增设物品销售税,值百抽十,一件物品转手十次也被抽十次。于是激起普遍的抵抗。荷兰于1581年宣布独立。因为英国的资助和同情,菲力普即派遣舰队征英。大陆上的战事缠绵,直到1609年才签订停战协定,至是西班牙已事实上承认荷兰的独立。而正式的承认,则要在三十年战争之后,去荷兰之宣布独立已有六十八年,距他们开始武力抵抗则有八十二年。

  从一个研究资本主义形成的角度上看来,这一段历史,有数点值得考究之处。荷兰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,以后确实进入了资本主义的体制。但是这独立战争之间,阶级斗争的成分淡薄,或者根本即不存在。低洼国家尤其是荷兰,不是封建制度根深蒂固的地区,当抵抗西班牙战事发生的时候,当地贵族与平民一齐参与,实际成为一个民族战争。只是根据一个目睹者的报告,战后幸免的贵族,家产荡然无存,虽然想保存昔日的派头,实际上他们已成为城市里绅商的雇员Herbert HRowen,ed.,The Low Country in Early Modern Times(New York,1972),pp221-222。而荷兰之能向工商业跃进,大半由于战事所赐。安特卫普(Antwerp)的港口既为西班牙军所破坏,阿姆斯特丹的地位,因之增高。大批技工员匠,又在战事期间北迁,于是荷兰的纺织业及冶金业获得显著的进步。这些因素摆在市镇居民地方自治的背景上,就已造成资本主义体制之典型。况且荷兰的农业向来专业化,畜牧重于耕耘,更有增进水上交通发展商业的必要。

  至于宗教思想与资本主义形成的关系,不易论断。只是认为卡尔文派提倡的“定命论”(predestination)立即可以构成资本主义的思想,考之于荷兰独立战争的事迹,不尽符合。低洼国家之抵抗菲力普仍有天主教徒参加。西班牙的大讯问,也不是纯粹在信仰上的虔诚着眼,而是准备设立新主教,以天主教的纪律钳制居民,实行中央集权。与新教的冲突,主要在后者提倡“凡信徒即是神父”(priesthood of believers)的说法。领导荷民抗战的威廉(William the Silent)即由天主教徒改为路德派后才再改为卡尔文派,荷兰独立的形势甫告稳定,卡尔文派内即因定命论的解释发生争执,他们的教堂(Reformed Church)仍不许放债者参加他们的“圣餐”仪式,大学内仍不给予这些人学位。而且各种神学家,也可以把定命论作不同的解释,以支持他们的政治思想。直到荷兰和弗里斯兰两省宣称教堂不能干涉银行之事,而执政慕黎斯王子(Maurice of Nassau)也说:“我也不知道定命论是蓝是绿”,这种纠纷才渐告平息R,Religion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(New York,1926),;Rowen,。

  从这些情形看来,并不是先有了一个宗教观念,才因之造成了资本主义的体制。而是各种因素的汇集,使荷兰民国先已造成一个由资本家做领导的胚胎,定命论才因之被解释得强调人生之富贵荣华实由天赋,而一个信徒更要勤俭致富,才能证明他自己既虔诚,又有神佑。如果我们对这方面的论断缺乏权威的力量,则可以引证一位荷兰史的专家。他说:“关于对上天问题之解释,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诱而放弃了他们的宗旨。提到宗教上的事,人性经常是可以揉转混合的。一到物质上和财政上的事,抵抗强权,才会众心一致毫无异议”Motley,VolII,此文系针对反对西班牙之物品销售税而言。。他还没有说明的,则是对利害的考虑,有时尚能不自觉地决定个人的意向,连宗教思想在内。

  荷兰人过去没有组织国家的经验,他们也没有向大陆扩展的能力和志趣。只有航海及经营商业则是他们之所长。况且他们需要的矿砂木材来自瑞典,治肉的香料(spice)来自远东。此时汉撒同盟(Hanseatic League)缺乏政治体系作背景以保障船舶的安全。荷兰民国补救了这缺陷,立时成为海上保险的中心,吸收了大量国际资金(过去阿姆斯特丹亦为盟员)。阿姆斯特丹银行接受不同的存款,发行统一的收据,实际成为一种交易场的筹码,也就是一种有使用限制的国际货币,已为亚当·斯密所称羡。以上措施都是别开生面,并无成例可援。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,则是荷兰民国广泛地以商业组织作立国的基础,除了增进全民财富之外,没有更好的逻辑,作它存在的理由。这种体制也必定要保障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,同时担保私人资本会在公众事务内有一种庞大无朋的影响(a disproportionally more influential role)。读者看到这里,也可以用这些成果,加上我们前面说的三个技术条件(wide extension of credit,impersonal management,and pooling of service facilities),算作我们对资本主义的定义了。

  由于上述的原则,荷兰不能放弃既有的市镇的自治,因之也表现出资本主义之另一特征,即对外虽进取,对内则相当的保守。这新民国内部组织的公式是联邦制度(federal system),大事由联邦决定,小事各省自理。民法的实施,大致尽量依各地既有成例处置。好在荷兰这一省,拥有阿姆斯特丹,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二,又供应联邦经费四分之三Rowen pp215-216;Harold JGrimm,The Reformation Era(New York,1954),p443.,所以联邦内部的参差不齐,不至于使关系重大的问题完全陷于无法在数目字上管理的状态。

  继荷兰之后,英国为其次完成资本主义体制的国家。

  英国在17世纪,可称多难之秋。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,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。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,也纠缠于内部对付苏格兰、爱尔兰,向外须应付西班牙、法国、荷兰等等的复杂情形。也发生过内战、弑君、革新为民国、行独裁制、复辟和第二次革命的事迹。至于行暗杀、发政治传单、排斥异教徒、对外成立秘密协定及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形还未计算在内。其时英国的人口,不过四百万至六百万之间,不及20世纪中国人口百分之一,其不能管理的情形,也和中国20世纪初期大同小异。

  写这些问题的专书,当然是汗牛充栋。读者所感觉的困难,即如一位专家所说“假说之多,远超过对真人实事的研究”(fertility of hypothesis was running far ahead of factual research)Lawrence Stone,The Causes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,1529-1642,(London,1972),。还有一位专家,在指斥旁人错误之余,一定要把对方骂得体无完肤。更有一位专家,著书指斥他自己过去著书带有偏见。他甚至将自己旧著,列入新书之参考书目内,而称之为反对派意见。在这种情形之下,我们以局外人的立场,半途中插入意见,很难在各方讨好。

  但是骂人的文字很难成为历史,怕人骂也难能写得出历史。我们有了中国近代史的经验,却觉得因为眼光不同,英国17世纪的事不难综合提要叙述。

  凡是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高层机构(superstructure)和一个低层机构 (infrastructure)。当中的联系,有关宗教信仰、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,统以法律贯穿之。总要做得上下合节,首尾一致;要是当中联系不应命,政局必不稳定。补救的办法,或改组高层机构,或修正低层机构,再次之则调整中层机构,有如重订税制,颁行新法律。只是英国17世纪有如中国20世纪,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同时与时代脱节,中层的社会宗教经济法律各种支持因素都要重创。所以我们应该把英格兰当日面临的问题,当做在“时间上”的一个大问题看待,而不应当视作一撮小问题看待。

  空说无益,就是牵涉的因素多,讨论也要有线索,不能上下古今一齐来。此中关系最广泛的当然是低层机构,而其中问题的一个核心,则是土地制度之缺乏稳定性。

  英国土地,承袭封建社会的体制,照理应该极难转让。但是即在中世纪,已经有各种巧妙的办法去利用法律上的漏洞。要是一个男人,想把自己领有的地产与他妻子领有的归并,则可以将这地产“封”与第三者,而要他转封回来,再封时他自己夫妇二人同时为“被封人”。要是另一个人,想出卖地产又无主权,则不妨在收取价款之后,将地产“封”与买方,但是在接收“被封者的义务”上从轻处置,甚至“每个夏天采办一朵蔷薇花”也能算数。一到17世纪,普通法的法庭(common law courts)已经体验过无数如此事迹,一位法制史家的观感,则是他们“用虚构的事迹堆砌在虚构的事迹之上,以规避历史上的重担”Plucknett,p159,539。

  我们一般印象,一个“自由产业人”(freeholder)即如今日之业主,但是迟到17世纪中期自由产业人仍有幕后业主,也还付赁租。他们的自由,不外可以将地产自由买卖,自由承继。而这时纠葛极多的尚是“抄本产业人”(copyholder)。此类土地占有人祖先为穑夫,只因为以前庄园法庭档案中有他们祖先名下的文件,他们执有抄本或者据称有此抄本,则成为法律上的证据。考诸成例,一个人虽为穑夫,确实仍可以领有财产,只是仍对庄园有应尽义务,各处不同,差别很大。况且一部庄园文件又在14世纪黑死病时焚毁。事隔三百年,有些庄园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价让抄本产业人成为自由产业人。又有一些庄园则仍普遍地当他们为佃户,即使庄园业经解散,庄园主人的承继人仍可以追究穑夫的子孙对他的义务。一般即收取一些赁金。这赁金又不称为租赁,而称为“罚款”(entry fine)。也就是不愿斩钉截铁地承认居民有权占领这些土地,乃假设他们祖先进占这土地,必有虚冒名义情事。17世纪的趋向,是增加罚款,而且有些地主强迫抄本产业人径称“租赁产业人”(leaseholder)。其背景则是西半球白银流入欧洲,物价上涨,加以交通进步,商业展开,英国农作物价格自 1500年至1600年,一般上涨四倍,仍不可遏止。土地关系改为租赁,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,地主可以期满退佃,并且按时价加租。16世纪之末抄本产业仍在各地占多数,有如约克县(York-shire)即占农夫全数三分之二。这时候追究土地主权,也涉及一般小自耕农,有如一般传说,“一个小自耕农要是不小心防护他地产的主权,立即可以荡产倾家”Thursk,p304;参考Plucknett,。

  圈地(enclosure)在过去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骚动的原因,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,圈地有利有害,各地区情形不同,好坏都有。而且圈地开始于16世纪之前,经过整个 17世纪,至本世纪初期才完成,为人口增加、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的步骤。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庄园拆散分割买卖,所买卖的特权又含糊不明,佃户又将土地分割的遗传。普通法庭只能支持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(seizin),无法澄清所有权。这样一来,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日,有些也被退佃。有些庄园主人,则不知地产究在何处,承佃人也找不到。按固定收入的地主可能入不敷出,更可能江河日下。此时又有投机的地主或以经商做官起家的地主,倒在混乱场合之中繁荣,成为新的缙绅(gentry)。总而言之,法制已与时代脱节。

  农村经济不能与新兴商业合流,也是使社会陷于上下不得的一个原因。普通法的成例,农作物只能通过在历史上有成例的市场以“公平价格”出卖,不得私自交易,市场的组织不准重复。其实此时城市人口激增,各地供求关系与物品价格与以前迥然不同。16世纪及17世纪的流动商人(wayfare merchants)对各地区间的沟通,有显著的贡献。只是他们的生活极不安定,生意也没有保障。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没有应付现代商业的经验。它既不承认动产能够遗传,典当也须将产业交付贷方(mortgagee),借方(mortgagor)即失去使用权。破产与保险当然还谈不上,即使控诉对方违约,也须证明本身实际亏本,因违约而贻误的机缘不能算数,而且还有一个极长的等待时间,动辄七年Plucknett,,677;参考Edward Jenks,The Book of English Law,6th revised ed.(Athens,Ohio,1967),,285.。